认罪认罚签与不签在量刑上可能存在较大差别。一般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形,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以下。
例如,在某容留卖淫案中,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明确将 “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作为独立的从轻处罚情节,指出单凭这一项就可获得 10% 的量刑减让。如果犯罪嫌疑人还具有自首等其他从轻情节,量刑减让的幅度可能会更大。
而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不会考虑这一从宽情节,相比之下,最终量刑可能会相对较重。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也可能会更趋严厉,并且案件可能会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延长诉讼时间。不过,不签认罪认罚书并不意味着量刑一定会加重,因为法院还是会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此外,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即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可能依法不予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的开庭流程通常如下:
1、庭前准备:
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查,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并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2、开庭审理:
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员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
法庭调查阶段,主要围绕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对于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检察官发表检察人员意见并就量刑建议做出说明。
3、法庭辩论:被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等问题发表辩论意见。
4、最后陈述: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可就案件事实、自己的行为及对量刑的意见等进行最后发言。
5、当庭宣判: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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