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4款)以“普通发票”为对象,2025年核心量刑依据为《刑法》条文及2024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分两档量刑,单位犯罪按对应标准执行。
一、核心法律与司法解释依据
1、刑法条款:《刑法》第209条第4款,非法出售第3款(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按该条第2款标准量刑;第211条规定单位犯罪双罚制。
2、关键司法解释:2024年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明确入罪与“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替代此前旧标准。
3、立案追诉:参照《立案追诉标准(二)》,与2024年司法解释入罪标准一致。
二、2025年量刑标准(分档量化)
1、入罪标准(基础量刑)
适用情形(任一即构罪):票面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上;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量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加重量刑)
适用情形(任一即认定):票面金额250万元以上;发票5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1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量刑: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三、特殊主体与从宽/从重规则
1、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标准量刑(《刑法》第211条)。
2从宽情节: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可依法减少基准刑;2024年司法解释明确自首一般减20%-40%基准刑。
3从重情节:5年内因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犯的,按对应标准的60%认定入罪/情节严重;税务、发票管理等公职人员参与的,从重处罚。
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4款)的立案标准,2024年起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2024年3月20日施行)第十七条为核心,替代原2010年《立案追诉标准(二)》的旧标准,2025年执行以下标准。
一、立案核心标准(任一即立案)
票面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上;
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30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二、适用对象与关键说明
犯罪对象:仅限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含真、假发票);单位与自然人主体均适用,单位犯罪按对应标准立案,实行双罚制。
数额计算:票面金额按发票注明金额累计,违法所得按实际获利认定,以案发时查实数据为准。
从重情形:5年内因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犯的,按上述标准的60%认定立案(如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发票60份且票面金额18万元以上、违法所得0.6万元以上)。
三、证据与实务要点
立案证据:需提供发票原件/复印件、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台账、收款凭证等,证明出售行为、数量/金额及违法所得,形成完整证据链。
罪名区分: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不同,切勿混淆犯罪对象与数额门槛。
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4款)的认定以“犯罪构成四要件+量化入罪标准+罪名边界区分”为核心,2025年司法实践以2024年《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为主要依据,以下是完整认定标准。
一、核心构成要件认定(四要件缺一不可)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标准定罪量刑)。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普通发票且出售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仍主动实施出售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侵犯国家发票管理秩序与税收征管秩序,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中发票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的强制性规定。
客观方面:实施“非法出售”行为,即违反法规,向他人交付普通发票并收取对价(含真、假普通发票);犯罪对象仅限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交付与收款的交易闭环是认定“出售”的关键,单纯持有、赠与不构成本罪。
二、入罪与情节严重量化认定(任一即认定)
依据法释〔2024〕4号第十七条,2024年3月20日起执行以下量化标准:
1、罪标准(立案/定罪起点)
票面金额累计50万元以上;
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30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2、情节严重标准(加重量刑依据)
票面金额累计250万元以上;
发票5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150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3、从重认定的数额折算:5年内因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2次以上行政处罚,再犯的,按上述标准的60%认定入罪/情节严重(如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发票60份且票面金额18万元以上、违法所得0.6万元以上)。
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区分
1、罪与非罪:未达上述量化标准的,按《发票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不认定为犯罪;误售、赠与、丢失后被他人倒卖的,因无出售故意,不构成本罪。
2、此罪与彼罪
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对象不同,后者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量刑更重,入罪标准按税额计算,与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计算有本质区别。
与非法出售用于骗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3款):对象是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入罪与情节严重标准与本罪一致,但罪名独立适用。
与虚开发票罪:本罪是“出售”行为,虚开发票罪是“虚开”行为,若先虚开普通发票再出售,择一重罪处罚。
四、数额计算与证据认定要点
数额计算:票面金额按发票注明金额累计,违法所得按实际获利认定,以案发时查实的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台账等数据为准。
核心证据链:需提供发票原件/复印件、交易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收款台账、行为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等,证明出售行为、发票数量/金额、违法所得,形成完整证据闭环。
五、特殊情形认定
出售假普通发票:与出售真普通发票适用同一认定标准,均以数量、票面金额、违法所得判断是否构罪。
共同犯罪:教唆、帮助他人非法出售发票的,以共犯论处,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定罪量刑。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