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虚开发票罪量刑分两大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退税发票、普通发票),核心依据《刑法》第205条、第205条之一及2024年最高法、最高检最新涉税犯罪司法解释,具体标准如下: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法第205条)
| 量刑档次 | 税款数额标准 | 主刑 | 附加刑 | 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 |
|---|---|---|---|---|
| 基础档 | 10万元≤数额<50万元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2万-20万元罚金 | - |
| 数额较大/严重情节 | 50万元≤数额<500万元;或无法追回税款≥30万元;或5年内受刑责/2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虚开≥30万元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5万-50万元罚金 | 无法追回税款≥30万元;5年内再犯且虚开≥30万元 |
| 数额巨大/特别严重情节 | 数额≥500万元;或无法追回税款≥300万元;或5年内受刑责/2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虚开≥300万元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5万-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 无法追回税款≥300万元;5年内再犯且虚开≥300万元 |
二、虚开普通发票(刑法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 情节 | 主刑 | 附加刑 | 常见数额参考 |
|---|---|---|---|
| 情节严重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 并处罚金 | 虚开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或100份以上且累计金额30万元以上 |
| 情节特别严重 | 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虚开发票金额250万元以上;或500份以上且累计金额150万元以上 |
三、单位犯罪的特殊规定
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对应的主刑标准量刑(不适用单位罚金的附加刑规则)。
单位罚金数额结合虚开规模、税款损失、悔罪退赃等综合裁量,通常不低于自然人罚金下限。
四、影响量刑的关键情节
从宽情节: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与滞纳金、缴纳罚金、挽回国家损失,可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从严情节:职业虚开团伙、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累犯、与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关联,量刑时从严审查。
罪名竞合:同时构成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择一重罪处罚。
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退税发票(刑法第205条)的最新立案标准,依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现行有效)及2024年最高法、最高检涉税犯罪司法解释,2026年立案标准如下:
一、核心立案标准(分两类发票)
(一)虚开普通发票(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
| 立案情形 | 具体标准 | 计算口径 |
|---|---|---|
| 金额型 | 虚开发票金额累计≥50万元 | 按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统计,不含非税收入票据 |
| 数量+金额型 | 虚开发票≥100份,且票面金额累计≥30万元 | 份数与金额需同时满足,多联次发票按1份计 |
| 再犯型 | 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前两项标准的60%(金额≥30万元,或份数≥60份且金额≥18万元) | 处罚记录以司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法第205条)
依据2024年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立案追诉以“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5万元以上”为核心标准;同时,虚开份数、团伙作案、造成税款重大损失等可作为综合认定依据。
二、立案关键认定要点
行为定性: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形,涵盖非法篡改发票电子信息、违规开具等行为。
主观要件:需故意实施虚开(明知无真实交易仍开具,或明知他人虚开仍提供帮助),因财务失误错开等无故意情形不立案。
单位犯罪:单位实施虚开行为,按自然人立案标准追诉,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按对应标准量刑。
边界区分: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按《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给予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立案与非立案的快速判断
刑事立案:符合上述金额/数量标准,或再犯情形达60%标准,无论是否造成实际税款损失,均应立案。
行政处罚:虚开金额<50万元、份数<100份且金额<30万元,且无再犯情节,按行政违法处理。
罪名竞合:同时构成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择一重罪立案追诉。
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的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方面,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2026年核心依据《刑法》及2024年最高法、最高检涉税犯罪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一、客体要件
侵犯国家对普通发票(非增值税专用发票/非用于抵扣退税发票)的管理制度与税收征管秩序,破坏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与社会信用体系,区别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增值税征管秩序)。
二、客观要件
虚开行为类型: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法定情形。
行为具体表现:
无真实交易仍开具发票;
有真实交易但开具与实际业务(品名、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
非法篡改发票电子信息;
以其他违规手段虚开。
情节严重标准(立案门槛):
虚开发票金额累计≥50万元;
虚开发票≥100份且票面金额累计≥30万元;
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数额达前两项标准的60%(金额≥30万元,或份数≥60份且金额≥18万元)。
三、主体要件
自然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如个体工商户、企业员工、中介等)。
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标准量刑。
四、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明知无真实交易或发票内容与实际不符,仍实施虚开行为,或明知他人虚开仍提供帮助(如介绍、协助开票)。
无过失犯罪:因财务失误错开、漏开等无故意情形,不构成本罪;但若发现错误后未纠正并用于逃税,可能转化为故意。
无需特定目的:法条未要求“以牟利为目的”,只要故意虚开且达情节严重标准,即构罪。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