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限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缓刑期满后,应再次确定其退休费。
(一)、对任职期间违法,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基本退休费的计发基数按以下办法确定:职务薪水(机关工人为职位薪水、事业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薪水,下同)以退休时的职务薪水为基础,降低3个档次,再降低3职职务(技术等级)然后就近就低靠到新定的职务薪水准则再次确定。级别薪水(机关工人的技术等级薪水)、职岗津贴、省直规范补贴等按降低后的职务再次确定。对退休时职务不够以降低3职职务的,降至最低职务(技术等级)。
(二)、对退休后违法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先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准则降低其基本退休费,然后再减发其降低后基本退休费的15%,同时降低其3职职务(技术等级)后享受相应的生活待遇。
(三)、退休人员任职期间或退休后冒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满释放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当地政府限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准的准则发给。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社会保险的有关限定解决。
任职期间,受到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保留个人账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养老金待遇,养老金标准按照服刑前标准发放;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服刑期间不再发放养老金,刑满释放后依照规定领取养老金。
退休人员服刑的相关规定:
1、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2、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3、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4、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在劳动教养或服刑(含缓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5、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若刑满释放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刑满释放后被企业录用或自谋职业,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6、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刑满释放人员,其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刑满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判刑前的个人实际缴费可按规定计入刑满后参保的个人账户。改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其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予以计发补贴费。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退休后接受刑事处罚,服刑期间不再发放养老金,刑满释放后依照规定领取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服刑前确定的标准发放,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刑后的待遇。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六)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待遇,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应取消原退休待遇,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生活费标准问题,如果所在省市有具体规定,应该按所在地规定的生活费标准执行,如果所在地没有具体规定,则应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法律规定: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六款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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