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社会中很多人漠视法律的存在去做一些违法的事情,这样的话是公安机关是可以立案侦查的,有一个问题大家或许不知道,异地报警必须本人到场吗?下面就由律科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在异地报警,警察会受理的。只要是被害人报警的,不管是向哪里的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都应该受理,并进行登记备案;如果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可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也可以要求被害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报警。如果是涉嫌刑事犯罪的,根据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所以,虽然犯罪行为没有在本地实施,但被害人在本地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被害人的本地(即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警,本地的公安机关必须受理并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不一定。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可以向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委托他人,但是需要提供身份证、报警提供的证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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