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其领取时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依据领取方式及金额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企业年金领取的计税方式
按月领取: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年或按季领取:需将领取额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计税。
关键说明
税率适用:根据领取金额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3%-45%)计算,而非固定税率。
本金与收益合并计税:领取额中包含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均需合并计入应税金额。
二、特殊情形的税务处理
一次性领取
若选择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如出国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需将总额分摊至各月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计税。
若原单位已倒闭,年金账户转入保留账户管理,领取时仍按上述规则计税。
已纳税部分扣除
若单位或个人缴费环节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领取时可扣除该部分金额后再计税。
三、与其他养老金支柱的计税差异
| 养老金类型 | 计税方式 |
|---|---|
| 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 | 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 企业年金(第二支柱) | 按领取方式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45%) |
| 个人养老金(第三支柱) | 领取时统一按3%税率单独计税,不并入综合所得 |
四、政策依据与专家解读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人社部相关规定。
专家观点:企业年金作为单位福利性投资,其计税规则体现了“递延纳税”原则,与商业养老保险的投资收益课税性质一致。
企业年金辞职后一般不能直接取出来,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可以提取。具体如下: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
出国(境)定居: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死亡: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由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如果辞职后新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可随同转移;若新单位未建立,则可保留在原单位继续管理。
企业年金退休后领取月数并无固定标准,具体如下:
参照计发月数领取:如果选择按月领取,可参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来确定领取月数。例如,60岁退休对应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55岁退休对应的计发月数是170个月,50岁退休对应的计发月数是195个月。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除以计发月数,得出每月领取金额,领取期限就是固定的计发月数。
自行确定领取月数:职工也可以根据自身养老需求、财务状况等,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与相关机构协商确定领取月数,比如可以选择在10年(120个月)或20年(240个月)内领完,直至将账户余额领完。
一次性领取:若选择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不存在分月领取的问题,也就无需考虑领取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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