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 年关于探望权的规定主要依据《民法典》,其内容没有新的实质性变化,具体如下:
1、权利主体与协助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故意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比如提供必要的交通信息,告知子女探视时间等。
2、探视方式和时间的确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例如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为定期探视,像每周或每月固定时间探视;也可以是不定期探视,如在特殊节日、子女生日等时候进行探视。法院在判决时,会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标准,考虑孩子年龄、需求、父母的居住距离、工作稳定性等因素。
3、中止与恢复探望权: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比如,若一方在探望时有打骂、威胁子女等不当行为,或者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可能传染给子女等情形,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中止该方的探望权,待相关问题解决后,再恢复其探望权。
4、强制执行:如果一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对拒不协助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在确定探视方式和时间等问题时,法院也会适当考虑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随着子女成长或客观情况变化,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探视权,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是否变更。
探望权可以带走孩子过夜,但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有明确约定或判决: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探视权包含接走孩子过夜的内容,或者法院判决中对此有明确支持,那么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或判决接走孩子过夜。例如协议中约定每周有一次探视权且可以接走孩子过夜,探视权人就有权如此做。
无明确约定或判决:这种情况下,接走孩子过夜可能会存在一定争议。法院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比如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以及接走过夜是否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正常生活学习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等。一般来说,对于年幼的孩子,频繁改变其生活环境和作息规律可能不利于孩子成长,法院可能不太支持接走过夜。但如果孩子较大且明确表示愿意,同时接走过夜不会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从保障孩子与探视方情感交流的角度出发,也有可能被允许。
如果双方对于接走孩子过夜存在争议,最好先进行协商,可以根据孩子的意愿、双方的实际情况等,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探视方案。若协商不成,一方认为自己的探视权受到不合理限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对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作出裁决。
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那么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会首先对直接抚养方进行教育、督促,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若其仍拒不履行,法院可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标的是协助义务人的行为,而非子女的人身,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并且,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和利益,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确保探望行为不会对子女造成心理创伤或其他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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