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职人员弄虚作假的处理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主要包括政务处分、党纪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具体如下:
1、政务处分: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党纪处分:如果公职人员是党员,还可能受到党纪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刑事责任追究:若公职人员弄虚作假的行为构成犯罪,则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公职人员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工资待遇等,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职人员弄虚作假是否可以开除,需要根据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断。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时,公职人员弄虚作假可能会被开除:
第三十二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此外,如果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但造成不良影响的,也会予以开除。如果公职人员是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职人员弄虚作假的行为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具体要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以及主体身份等因素来确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罪名:
1、诈骗罪:如果公职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构成诈骗罪。例如,公职人员李某为达到带薪病休的目的,采取替换检验样本的手段伪造检验证明,向单位提交伪造的医院证明材料,谎称其罹患传染病,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领取单位发放的工资津补贴等财政资金共计 20 余万元,其行为就构成诈骗罪。
2、贪污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如果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如伪造账目、虚报开支等,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则构成贪污罪。
3、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如果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则构成受贿罪。
4、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公职人员故意逾越职权,弄虚作假,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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