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判定依据可从多种病症情况来综合考量,以下是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条件:
一、神经系统及神经肌肉疾病类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其他情况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心功能方面: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严重贫血: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消化系统切除情况: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肝功能损害: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肾功能衰竭: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脏器合并症: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恶性肿瘤: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视力障碍
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精神障碍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工伤鉴定标准对应情况:符合《职工工伤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在病残等级鉴定中没有明确对应单一的几级,不同的鉴定标准有不同的规定:
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未直接划分病残等级,而是规定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系列条件,符合这些条件可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主要包括:
神经系统及运动障碍方面: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单肢瘫,肌力 2 级以下(含 2 级);两肢或三肢瘫,肌力 3 级以下(含 3 级);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 2 级以下(含 2 级);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等情况。
其他生理功能严重障碍方面:如长期重度呼吸困难;心功能长期在 Ⅲ 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 6 克 / 分升以下(含 6 克 / 分升);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 3/4;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等。
精神障碍方面: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 2 年仍有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等严重影响职业功能的症状;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 5 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 5 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等。
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此外,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条件时,也可确定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的开具流程和所需材料,因适用场景(如工伤、非因工或因病)及地区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为常见情况的办理指南:
一、明确证明用途及对应鉴定标准
工伤导致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需通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开具证明。
非因工负伤或因病导致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适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通常用于病退、低保申请等场景。
二、工伤场景下的证明开具流程
1. 申请工伤认定(需在事故发生后 1 年内提出)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
所需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可在当地人社局官网下载);
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等。
办理地点:参保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
2.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通过后申请)
申请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完整的医疗资料(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等);
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
鉴定机构: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设在人社局)。
鉴定结果:若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直接认定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此文件即为有效证明。
三、非因工或因病场景下的证明开具流程
1. 向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若需办理病退,需通过用人单位向当地人社局(或社保中心)提交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无单位者可自行向户籍所在地社保部门申请。
2. 提交医疗诊断材料
需提供近两年内的完整医疗资料,包括: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本、检查报告(如 CT、核磁共振、血液检查等);
住院记录、出院小结;
若为精神疾病,需提供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及治疗记录。
3. 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社保部门受理申请后,会组织医学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现场鉴定(部分地区需预约指定医院),重点评估身体功能、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等。
鉴定标准参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符合该标准中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条件(如器官功能永久丧失、长期卧床无法工作等),将由社保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四、特殊场景补充说明
病退申请
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 50 周岁,女满 45 周岁)且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凭鉴定结论向社保部门申请病退,按月领取养老金。
低保或残疾人补助
部分地区需额外向民政部门或残联提交鉴定结论,申请相关补助,具体流程以当地政策为准。
材料要求
所有医疗资料需真实有效,若存在伪造,可能被取消申请资格并承担法律责任;
异地就医的诊断证明需经当地社保部门认可(可提前咨询是否需要公证或备案)。
五、办理时间与查询
办理周期:工伤鉴定通常在 60 日内出具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 30 日;非因工鉴定周期约 30-45 个工作日。
结果查询:可通过当地人社局官网、电话(12333)或现场窗口查询进度及结果。
六、注意事项
提前咨询当地政策:不同地区可能对材料格式、鉴定机构有特殊要求,建议先拨打 12333 或前往人社局窗口咨询,避免材料遗漏。
委托他人办理:若本人无法到场,需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复核申请: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结论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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