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日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正式生效后,工伤申请的范围、主体及程序均出现重要调整,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及最新司法实践,形成了更完善的权益保障体系。以下从申请范围扩展、主体资格认定、流程时限等方面梳理核心内容。
一、工伤认定范围新增“鼠标手”等职业病
职业病目录扩展至“鼠标手”认定
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腕管综合征(俗称“鼠标手”) 纳入法定职业病范畴,因长期使用电脑等工作原因导致该病症的员工,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患职业病属于法定工伤情形,员工一旦被诊断为职业病,即可启动工伤申请程序。
申请材料需包含职业病诊断证明
申请人需提交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明职业危害接触史与病症的因果关系,这是“鼠标手”等职业病认定的核心依据。
二、工伤申请主体及期限规定
用人单位的30日申请义务
员工被诊断为职业病或因工受伤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未按时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的1年申请权
用人单位未履行申请义务时,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逾期将丧失法定权利。
离职及退休人员的特殊申请规则
曾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离职后或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仍可在诊断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可依法享受待遇。
三、特殊主体的工伤认定资格
超退休年龄务工农民的工伤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仍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例如,某案例中超过退休年龄的保安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法院依据上述规定支持了工伤认定。
劳动关系不成立时的例外情形
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如使用虚假身份签订劳动合同),则无法通过工伤认定程序主张权益,此类情况需通过民事侵权途径解决。
四、工伤认定程序与结果公示
社保部门的受理与审查
社保部门收到申请后,将对材料完整性、劳动关系证明、事故或职业病事实进行审查。如安庆市2025年8月公示的31人工伤认定结果,即体现了“申请-审查-公示”的标准化流程,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
异议处理机制
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常为5-7天)向社保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五、工伤待遇的权益保障
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享受的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如构成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其中,职业病患者的后续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认定通常需满足以下三个核心条件:
工作时间:职工需在从事本职工作的规定时间内受到伤害。这不仅包括正常上班时段,还包括工作任务前后的准备或收尾等合理时间。例如,职工提前到岗准备工作设备时受伤,或下班后清理工作场所时受伤,都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内受伤。
工作场所:指职工日常开展工作的具体地点,以及因工作需要而涉及的相关区域。比如,职工在车间操作设备时受伤,车间属于工作场所;若职工外出进行业务洽谈途中发生意外,洽谈地点及往返路线也可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因工作原因:这是工伤认定的核心条件,即职工所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直接关联。可能是在执行具体工作任务时受伤,也可能是为维护单位利益、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等工作相关事项而遭受伤害。例如,职工在搬运货物时被货物砸伤,或在制止他人破坏单位财产时受到暴力伤害,都符合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条件。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如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虽不完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常规情形,但也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申请流程及所需资料如下:
一、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材料审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全的,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决定书,进入调查核实阶段。
3、结论送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结论作出 20 日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资料
1、必要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可在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官网下载,按要求填写。
劳动关系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
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其他情形补充材料
职工死亡:提交死亡证明。
暴力意外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因工外出受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交通事故受伤: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维护公共利益受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旧伤复发: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
三、辅助材料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可帮助人社部门了解事故经过。
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或单位工商注册登记详细情况清单(未参保职工申报时提交)。
如受伤职工经 120 急救抢救,需提交 120 急救通用病历。
考勤表、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材料等(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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