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公外出途中自己摔伤,一般情况下是算工伤的,但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是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在途中摔伤,是因公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工伤。例如,职工受单位指派到外地出差,在乘坐交通工具前往目的地途中不慎摔倒受伤,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工伤。
然而,如果有证据证明摔伤是职工故意为之,比如为了骗取工伤赔偿而自伤,或因个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务导致摔伤,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比如,某员工在因公外出途中,私自绕道去购物、游玩等,而导致的摔伤,就不属于工伤范畴。
因公外出途中自己摔伤,责任一般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但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
如果职工是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在途中摔伤,且不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排除情形,通常应认定为工伤。此时,若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相关的工伤赔偿责任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一些工伤保险基金未覆盖的费用,如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等。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然而,如果有证据证明摔伤是职工因个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务导致,如在因公外出途中私自绕道去购物、游玩等而摔伤,则责任由职工自己承担。此外,如果是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在因公外出途中摔伤,职工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若用人单位此前垫付了相关费用,后续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