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招嫖未遂被诈骗,是有可能被拘留的。
网络招嫖本身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即使未遂,也会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侵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招嫖未遂的情况,一般会认定为情节较轻,但具体是否拘留以及拘留的期限,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例如,若招嫖行为仅停留在网络沟通阶段,尚未实际支付款项或前往约定地点,警方可能会从轻处理,不予拘留或仅给予罚款。但如果已达成价格共识或支付了相关钱财,虽未发生实际性关系,也可能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网络招嫖未遂被诈骗,应分别对招嫖行为和诈骗行为进行定性。以下是具体分析:
招嫖行为的定性:网络招嫖未遂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即使未实际发生性关系,只要存在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意图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沟通、协商或约定等行为,就构成违法。
诈骗行为的定性:骗子以提供性交易为名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以 “服务费”“保证金” 等名义,使受害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若诈骗金额达到当地诈骗罪立案标准,通常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将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若未达到立案标准,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网络招嫖未遂是否会有案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如果网络招嫖未遂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且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行为人给予了拘留或罚款等行政处罚,那么就会留下相应的行政处罚记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案底。例如,行为人通过网络与招嫖人员约定了交易地点和价格,虽未实际发生性关系,但被公安机关查获,最终被处以五日拘留和五百元罚款,这种情况下就会有案底。
如果网络招嫖未遂行为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情节显著轻微,公安机关未给予行政处罚,那么通常就不会留下案底。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