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侵占他人土地可以通过协商、行政投诉、申请调解、提起诉讼等方式处理,具体如下:
协商解决: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可以先尝试与非法占用土地者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退还土地,并可就相关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确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行政投诉: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乡级或县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交土地权属证明、现场照片、视频等相关证据,请求其介入调查处理。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若核实情况属实,可责令非法占地者退还土地。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则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申请调解:可以向当地的基层调解组织,如村委会、乡镇司法所等申请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提起诉讼:若协商、调解等方式都无法解决问题,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非法占用方排除妨害、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等。如果非法侵占土地的行为构成犯罪,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规定,非法侵占他人土地可能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立案标准如下: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
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
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非法占用草原二十亩以上,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此外,如果非法侵占他人土地上的附着物等财物,可能涉嫌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予以立案。关于 “数额较大”,法律未明确统一标准,部分地方司法实践中以五千元到一万元为标准。
非法侵占他人土地可以找以下部门: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因此,当发现非法侵占土地行为时,可向当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由其进行调查处理。
2、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如果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引发的非法侵占,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所以,这种情况下可以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它们有权进行处理。
3、农业农村部门:在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被私自占用的情形下,农业农村部门也会参与到处理过程中。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可以向当地的农业农村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4、公安机关:如果非法侵占土地行为涉嫌犯罪,如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人民法院:若协商、调解无果,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非法占用方排除妨害、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等。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