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7〕14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为保障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批准,现对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573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月养老金在3573元及以上,低于5073元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月养老金在5073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770元/月的,补足到3770元/月。
六、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770元/月的,补足到3770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七、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770元/月的,补足到3770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20元。
九、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16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5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字〔2020〕8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参加北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市退休人员2020年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经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2019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已办理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手续的人员,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于不足整年的月数,每月增加0.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5646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养老金在5646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其中,调整前月养老金在5646元及以上的,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增加的调整金额),低于5711(5646+65)元的,补足到5711元。
(四)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调整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五)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7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5元。
(六)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19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缴费年限30年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七)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照本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其他问题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退职人员按此通知执行。
7月1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本市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相关待遇调整方案,涉及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提升社保待遇水平,努力增进首都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企退人员今起可领到调整后养老金
按照国家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北京市继续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2023年的调整将继续按照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继续保持向退休时间早、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倾斜。其中定额调整部分,每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6元。
2023年继续实行与缴费年限挂钩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其中,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于不足整年的余月数,每月增加0.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待遇调整持续与养老金水平挂钩。按照退休人员2022年底时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以2022年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6451元)为基准线划分两档,6451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6451元(含)以下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同时,为了兼顾公平,对调整前月养老金水平在6451元以上的退休人群,如果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后仍低于6501元的,还将补足到6501元。
针对退休时间早、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2023年继续向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对在2022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两种办法调整后,再次享受30元至70元四个档次的倾斜政策。即:65至6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70至74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75至79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本次调整面向2022年12月31日(含)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预计惠及320余万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并从2023年1月份起补发养老金,其中企业退休人员当月和补发的养老金将于7月15日发放到位。
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人均月增40元
本市2023年继续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人均月增40元。
本次调整面向2022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其中:不满6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7元;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2元。预计将惠及91.37万人,其中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数为61.25万人,享受福利养老金的人数为30.12万人,并从2023年1月份起补发养老金,当月和补发的养老金将于7月15日发放到位。
自2023年1月1日起,新增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924元;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39元。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上调
本市自2001年起,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逐年进行调整。2023年,本市继续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60元,二级伤残325元,三级伤残295元,四级伤残265元。
调整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调整五、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70元。
失业保险金每档上调90元
为提高失业人员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自2023年9月1日起,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上调90元。
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24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51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78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205元;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233元。失业保险金最多可以领24个月,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则一律按每月2124元发放。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100元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从2023年9月1日起,本市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320元调整到2420元,增加10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6.4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2元/小时。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