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根据行业不同而有所区别,提取标准如下:
1、煤炭生产:根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2)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3)露天矿吨煤5元。
2、非煤矿山开采:根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石油,每吨原油17元;
(2)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3)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4)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5)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6)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7)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3、建设工程施工: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矿山工程为2.5%;
(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4、危险品生产与储存:平均逐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交通运输: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平均逐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2)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6、冶金:平均逐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6)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7、机械制造:平均逐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起;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8、烟花爆竹生产:平均逐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法律依据: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