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确权的规定,具体如下:
1、可以对房屋确权的条件:(1)权利主体合格:申请人必须是集体成员且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
(2)有合格的身份证明:有身份证、户口本;
(3)房屋权属来源合格: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房屋赠与、继承、转移、担保合同书或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真实、有效、合法;
(4)经过公告,其他人没有异议;
2、农村房屋确权的办理:
(1)农村房屋所有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递交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划许可证,交由村委会进行审核;
(2)村干部及其他村委会成员根据农民的申请情况进行核查,属实的签字盖章并递交给乡政府;
(3)乡镇部门会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去实地查看,房子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是否在规定范围内,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签字,交给县规划局;
(4)县规划局会审核农村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是否符合乡镇发展要求,符合要求的审核通过;
(5)拿着相关材料,去当地的房管局办理不动产登记,即农村房屋产权证,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3、房屋确权的作用:
(1)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
(2)有效保护农民财产;
4、无法确权,可能收回村集体或收归国有的情形:
(1)乱占耕地建房;(2)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3)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4)小产权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农村房屋确权的标准是办理房屋确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1、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所谓土地房产确权,就是指确认房产所有权。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房屋产权证件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受理;
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集体土地范围内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