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6、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法律规定:
1、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民发〔2011〕192号)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3、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4、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5、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丧葬补助金4000元,一次性抚恤金6000元。
一、支付标准
丧葬补助金4000元。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与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标准一致,即一次性发放600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标准计算公式为:6000÷180×本人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2个月计算,一年以上据实计算,计算结果不足1元部分按1元发放。(以上数据仅供参考)
二、办理程序
(一)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生前有工作单位或其档案由档案托管部门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凭其死亡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及相关参保证件等资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核准名册,经核准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事宜;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参保人员遗属凭其死亡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及相关参保证件等资料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核准名册,经核准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支付事宜。
(二)本通知下发以后参保人员死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待遇支付事宜。
三、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休、建国前老工人、退休、退职等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发放办法仍按原政策执行。今后国家出台统一的已参保人员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相关政策后,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逝者是企业(含央企、国企)在职和退休职工的话,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3、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4、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养老保险开5年人死了,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中: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病故后,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不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
3、自1995年1月1日起,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4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510元。
4、职工死亡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尸、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等项费用按800元标准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
5、退休职工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如有余额可以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