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养老金调整细则具体如下:
1、定额调整:
①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5元;
②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③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④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50元;
⑤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挂钩调整:
①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②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3、倾斜调整:
①201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②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③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一、人员范围和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规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法规范围内的1949年10月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方案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二)挂钩调整
1. 退休(职)人员符合有关法规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
2.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22年12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以下简称统筹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7%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下列法规增加基本养老金:
1. 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2. 符合有关法规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方案、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统筹内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三、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确保在2023年7月31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
一、2023年全省(不含沈阳、大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3844元(月计发基数为6987元);沈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97692元(月计发基数为8141元);大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104280元(月计发基数为8690元)。
二、2023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83844元(月计发基数为6987元)。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于近日印发《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对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2022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8%。
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今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其中,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与个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双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
调整办法和标准具体为
一、定额调整。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22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0.7%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一是 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二是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通知》要求,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在2023年7月31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