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中集体土地上的改造项目,有以下三种常见的改造形式涉嫌违法:
第一种形式:由市县级政府或者区级政府发文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模式要求征收。
第二种形式:政府发文要求村委会自行改造,村委会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会注资进行联合开发。
第三种形式:政府直接发文,要求镇政府或街道办成为拆迁方。
(1)按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城中村的改造项目中土地是集体的,要拆迁必须要对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征收之后行政机构才能够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程序来进行拆迁,如果没有经过这套征收程序,就是不合法的。而针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利进行征收。
(2)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是官僚机构和权力机构。在农村村委会是选取代表来行使村民日常的权利,是村民授权给村委会干部来行使权利的。当遇到村委会擅自拆迁或者旧城改造侵犯到村民的权益时,村民可以依法行使村民的权利,召开村民大会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3)城中村改造按照法定的征收程序来进行,征收主体是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作为区县级人民政府无权进行征收。《宪法》、《民法典》都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区县政府下发相关的改造文件授权开发商或授权征收办来拆迁都是违法的。征收时区县政府下发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决定也是违法的,下发征收补偿决定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在集体土地上参照国有土地上征收模式进行,属于越权违法行为。
1、明确在拆迁实施中,谁有权力行使拆迁?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的批准机关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45条。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批准机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8条。
合法的强拆房屋即强制执行,无论涉及的是集体土地、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其合法的实施主体只能是法院,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
2、哪些情形下可以征收土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和第8条都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公平补偿,补偿的项目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其中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主要部分,该项补偿的标准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涉及拆迁维权建议
(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比如,申请关于住宅和商铺的补偿方案。因为同区位、同地段的住宅和商铺的价格是有着很大的差别的,商铺的市场价格肯定要比住宅高出许多。如果将商铺按照住宅的标准来补偿肯定是极不合理的。
(2)依法要求拆迁方派遣评估公司对被拆迁房屋做全面评估。
(3)建议及时咨询或者聘请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
房屋拆迁要注意的问题其实很多,根据实际情况的不一样也会有所不同,但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拆迁面积的确定。如果实际面积大于房产证上的面积,务必要求拆迁方丈量,坚持以实际面积计算。
2、房子装潢的补偿。比如铝合金窗和防盗门的补偿与一般门窗不同,石英水磨地和一般水泥地的补偿不同,需要补偿和不补偿的项目容易混淆,都必须在拆迁方作记录后一一过目。
3、违章建筑的年限和补偿。如果有违章建筑,事先最好有违章年份的凭证,哪怕是一张用料单或用工单.因为不同年份的补偿多少不同.
4、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搞清合同内容,不清楚的问清以后才签字。
5、如果拆迁时要求析产,如有两个房产证要求得到两套回迁房都是可以的.如此等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价值要根据被拆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以平方米为单位估算成本价,也可能会包括区位补偿费;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被拆迁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一般为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拆迁方会根据拆迁项目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法律法规,设定一定的奖励性补偿。
《民法典》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关于拆迁,我们国家是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的。
首先,是跟征收/拆迁相关的基本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等;
其次,是专门针对拆迁的相关规定,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目前并没有全国统一的类似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的相关规定,只有各个省市也制定的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的相关规定。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
另外,各个省市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办法。如《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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