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无证宅基地被征用能获得赔偿?

农村无证宅基地被征用能获得赔偿?

来源:律科网整理
2024-06-25 13:43:39

  农村无证宅基地被征用能获得赔偿?

  农村无证宅基地被征用可以获得赔偿的有以下四种:

  (1)农民家中从祖上流传下来的房屋,尤其是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带这段时间流传下来的房屋,由于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即便是没有任何证件也算是合法的,可以获得全额补偿。

  (2)新房新规矩,老房老规矩。简单来说,只要房子建造时是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的,都可以获得赔付。

  (3)代代相传的祖屋,只要认定成功即可获得赔付。

  (4)因城市发展需要规划拆迁的房子,这种情况多见于城市周边。

农村无证宅基地被征用能获得赔偿?

  无证宅基地如何补偿?

  原则上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自己的宅基地并没有相应的证书,这种情况原则上来说不予进行补偿,但是每个地区的规定会不一样的,这个可以到实际的拆迁部门去询问一下。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

  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农村无证宅基地会被收回吗?

  一般情况下,国家收回的宅基地是有补偿的,但得看是什么情况;

  如果说是一户多宅、违建、非法买卖等情况的,那在收回时是没有补偿的,比如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的就会得到相应的补偿。

  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一般补偿形式有货币补偿、置换补偿2种。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从法律上来说,宅基地闲置或者房屋倒塌超过两年没有重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重新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

  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村宅基地没有宅基证如何办?

  没有宅基地证,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向村委会提交申请;

  2、由乡镇政府进行审核;

  3、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材料并现场勘测;

  4、县政府审批后公示;

  5、建房验收合格后,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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