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4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4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220元。
这一补贴政策适用于服现役期间患有民政部《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中列举的常见慢性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申请该补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服现役期间患有常见慢性疾病,并有军队医院证明。
拥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
此外,申请材料还包括本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军队医院证明等。具体办理流程涉及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并通过“一卡通”按月发放补贴。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规定:
对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780元;
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670元;
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560元。
(一)本人申请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需持以下材料前往辖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申报:
1.书面申请(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入伍时间、退伍时间、服役部队、患病经过、部队治疗情况、目前病情、当前家庭经济状况等);2.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退伍军人证、退伍档案复印件;4.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退伍档案中记载的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原始病历、患有不够评残的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治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5.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近期的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二)村级初审
对提出申请的对象,村级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本人。
符合条件的打印申报表并通知申报人提交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所需材料收集完整后在对应栏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乡镇(街道)退伍军人服务站。
(三)乡级审核
收到村级申报表和申报材料后,乡级核实材料分别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纸质件盖章后上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区级审批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进一步对申报材料和申报人情况复核,对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复查,医院在对应栏签署意见(符合条件)区级审批后录入全国优抚治理系统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备案后次月发放补助。
军人因病退伍之后可以评残。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即使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仍可以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这一规定适用于因病退伍的军人,只要他们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就可以申请评定残疾等级。此外,如果军人在服役期间被评定为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时,也可以申请调整或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