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开发商逾期未履行违约金支付义务,如何进行有效维权?
1.通过集体力量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通常情况下,开发商会派遣精于言辞和沟通技巧的业务代表与业主进行深入的交流,以此来拖延时间或者寻找各种借口逃避责任,甚至可能做出许多空洞的承诺,目的是为了安抚业主的不满情绪。
然而,尽管经过多次艰苦的谈判,开发商最多也只能承诺给予少量的经济赔偿或者减少一定程度的物业费用作为补偿。
2.向房屋建设质量监管机构投诉开发商,并请求其对开发商进行相应的行政惩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建设质量监管机构并非具有民事审判权限,其职责仅仅在于对开发商进行行政处罚,而无法强制要求开发商全额、及时地赔偿业主损失。因此,对于业主的投诉,房屋建设质量监管机构只能进行调解处理。如果经过多次调解仍然未能达成共识,房屋建设质量监管机构将会建议业主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3.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业主面临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情况时,应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所产生的违约金,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购房合同的约定,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非抗力因素以外的各种原因,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都要赔付违约金。逾期60日以内;开发商按日 每天赔付万分之3的违约金。逾期60日以上; 业主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要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60内退还已付房款,并按已付房款的5%赔付违约金。业主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按日每天赔付万分之5的违约金。
《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
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
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在没有约定延期交房赔偿金的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如果消费者要求退房,也可以按照已交房款乘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延期交房时间来计算赔偿。
延期交房赔偿标准过高和过低都可以申请调整。开发商如果延期交房,但发现当初设置赔偿标准过高,可以与购房者协商调低,参照同样地段、同样户型面积、同样楼层房屋的租赁价。购房者如果发现当初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赔偿标准过低,也可以向开发商提出申请提高,标准参照同样地段、同样户型面积、同样楼层房屋的租赁价。协商不成的,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所以说延期交房赔偿标准没有一个固定标准,没有固定的标准,决定权就全在开发商和购买人的身上,那么违约金定下来了,对于开发商没有按时交房,必须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时候,那开发商又是怎么来支付的呢?多数开发商还算老实,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是多少给多少,但是少数的开发商竟然用物业费来抵押,这到底是行还是不行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物业管理费在转让过程中必须是要购房者和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才能转移的。所以,延期交房违约金和物业管理费其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费用,不能够相互抵消,他们的合同主体都不同,一个是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一个是购买者和开发商,是两个法律关系的了。
1、延期交房经催告达到三个月后可以退房。
2、购房者可以发出书面催告,与开发商约定合同最终履行期限;
3、催告达到3个月以上购房者可以行使解除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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