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优待
为体现对退伍军人的关怀,多地积极推进退役军人定点医院挂牌工作,为退伍军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和补贴等优待。
医疗费用保障: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但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2、教育优待
退役军人的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此外,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等特定对象也享有相应的教育优待政策。
3、就业优待
工作权益保障: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不会因其残疾而被辞退、解聘或解除劳动关系。
就业优先政策:退役军人可享受就业优先政策,包括在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招聘中的优惠。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各地各类单位接收安置责任明确,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
4、生活优待
义务兵家庭优待: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残疾军人生活优待: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可以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以及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等场所的优待。
旅游优待:哈尔滨冰雪大世界针对全国退役老兵持优待证免费游玩。不过,各地执行标准存在差异,如安徽合肥持优待证可免费乘坐公交和地铁,但沈阳部分地区则没有此项待遇。
5、住房优待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在承租、购买住房时,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6、服役退伍军人待遇
超期服役的军人退役后,待遇情况较为复杂。
退役金:按照超期服役年限和退役金计算标准领取退役金。退役金标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如2011年标准是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若退役士兵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部队会按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其他待遇:可能有资格获得住房补助,包括购房补贴或住房保障等;享受到优待医疗服务,包括定期体检、医疗费用减免等;部分地区和单位会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可按照国家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但具体补助标准和政策因服役年限、服役性质、所在地区以及国家最新政策而异。
退伍军人待遇费是怎么算的?
退伍军人待遇费因士兵类型不同有所差异,以下是士官和义务兵的待遇费计算标准1:
一、士官退役费
1、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
2、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3、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
4、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6、住房补贴和公积金: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
7、伤亡保险金: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8、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
二、义务兵退役费
退伍补助费: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
离队下月津贴:按照当月标准发放。
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根据实际天数和原享受标准发放。
离队差旅费: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
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将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其中,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1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元-200元不等。
此外,从2011年11月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服役年限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标准为每服役1年发放4500元。服役期间如果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按一定比例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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