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因病退伍的基本条件
军人因病退伍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企业职工(含军人退伍后进入企业工作的情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可办理病退,病退属于退休的一种,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对于年龄达不到病退要求(即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可以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如果年龄达到病退要求,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过渡期内缴费不满10年的,退职待遇一次性支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军人退伍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情况):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只能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工作年限不满10年;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
二、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的特殊规定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三、军人因病退伍后的相关待遇
医疗保障: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地方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生活补助: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军人甲状腺癌病退补助标准由国家财政部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每月补助金额在200元至800元不等。
住房待遇: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军队干部退休待遇:军队干部退休,将统一移交到地方民政局,由所属的干休所统一管理,分散居住,要参加干休所的各种活动,比如教育、党日、文体等,从移交后的第二年,工资由地方发放,每年增加工资档次,有交通费、书报费及水电补助,按地方公务员标准享受医保,如果部队涨工资,也会跟着涨,只是时间推迟几个月。移交时,有电话费(从批准退休的下一个月到移交那年的12月每月8元);安家费(六个月的基本工资);家居费(营职可能是400);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军人医疗保险(这三项财务有明细,特别说明,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要补到10万元);粮差(供给关系在哪个单位,哪个单位退,从退休的下个月到移交);伤病残干部补助7500元。
四、相关工作流程及责任
审核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提出预审意见;组织听证审查(根据情况确定);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对拟给付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告。
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决定,制作文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给付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追责情形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因病退伍军人的主要补助类型及标准
病退金
根据《军人保障条例》,军人因病退役后,部队会以退役前最后一次工资为基础,按规定比例计发病退金,具体计算与军种、军衔、服役年限等相关,发放期限最低3个月、最高24个月。病退金与退伍费分两部分结算,其中退伍费为一次性现金补贴,按《退役军人服务条例》标准发放。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因病评定为十级及以上伤残的退役军人,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需结合伤残等级及服役期间工资水平确定。
医疗与生活保障
服役期间患病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退出现役后可按规定享受部队医院免费医疗服务至移交地方,滞留期间由部队发放津贴并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二、养老与后续安置补助
养老保险优待
因病退伍军人的军龄可计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享受养老补贴“三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当年统一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含军龄账户化额度)、缴费年限养老金(含军龄)。年满60岁后,还可根据服役年数每月领取生活补助,补贴以10元为基数,每多服役1年累加10元。
地方移交安置补助
对无自理能力、家庭困难的因病退伍军人,部队与地方民政部门联动,通过一次性医疗补助、纳入地方优抚体系等方式保障其后续生活,特殊情况可由部队长期保障医疗直至终老。
政策适用条件
军人因病退伍需满足《士兵退出现役条件》第(5)项:“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具体补助申请需由部队政治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医疗鉴定结果及服役情况审核办理。
军人因病退伍是否安排工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以下是相关政策规定:
1、一般情况: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以及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部队要书面告知地方安置部门,安置部门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2、特殊情况: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被评定为 1 级至 4 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另外,因病被评定为 5 级至 6 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服役未满 12 年(2011 年 11 月前入伍且服现役未满 10 年)的初级士官,通常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但也可能有其他安置措施。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 1 级至 6 级残疾等级,或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作退休安置。如果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也可选择由国家供养。
患精神病的军人: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 1 级至 6 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患精神障碍被评定为 5 级至 6 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者无直系亲属照顾的,可以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排到有关医院接受治疗,依法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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