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范开展,当前核心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及部门规章,同时结合2025年最新政策要求,明确了确权范围、程序及技术标准。
一、农村土地确权的法律依据与核心政策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需严格遵循以下法律和政策文件:
根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明确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程序及争议解决途径。
核心政策:国土资源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细化了确权范围、地籍调查标准及所有权主体确认规则,是当前农村土地确权的主要操作依据。
二、农村土地确权的范围与对象
根据《意见》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以下类型:
集体土地所有权:涵盖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特殊规定: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仅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但需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三、确权登记的操作原则与技术标准
(一)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依据法律政策文件及地方性法规,遵循“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原则。
权属清晰:确权登记需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前提,依据包括政府批准文件、法院判决、地籍调查成果等。
(二)地籍调查技术标准
各地需按以下要求开展地籍调查:
调查对象 | 技术方法 | 比例尺要求 |
---|---|---|
集体土地所有权 | 有条件地区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条件不具备地区可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面积 | 宗地图和地籍图≥1:10000(牧区可放宽至1:50000) |
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 | 必须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面积,变更登记时需重新测量 | 宗地图和地籍图≥1:2000 |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认规则
《意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按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主体确权,具体规则如下:
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确权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发证到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由村委会代为申请登记。
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权属界线不存在且多数村民认可的,确权给村农民集体。
乡(镇)集体所有:依法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直接确权给乡(镇)农民集体。
合村并组情形:合村并组后权属主体不变的,维持原确权结果;主体变化且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变更程序后重新确权。
五、争议解决与政策衔接
权属争议处理: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通过政府调解、行政裁决或法院诉讼解决,争议未解决前不予确权登记。
成果现势性:需定期开展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确保地籍成果与土地利用现状一致。
农村土地确权涉及的权利类型不同,子女能否继承需分情况讨论,主要涉及承包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两类:
一、农村承包地经营权:一般不能 “继承”,但可 “延续使用”
农村承包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承包主体是 “农户” 而非个人,确权登记的是农户对承包地的经营权。
若子女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户口在本村):
当承包户内部分成员去世(如父母去世),只要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包括子女),承包地经营权由该农户剩余成员继续享有,本质是 “家庭承包权的延续”,而非严格意义上的 “继承”。
若子女户口已迁出本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父母去世后,承包地经营权不能继承,但可在承包期内继续耕种至承包期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满后,土地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分配。
例外情况: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 “其他方式承包地”(如荒山、荒沟等),其经营权可按《民法典》规定继承,无论子女是否为本村成员。
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可继承,宅基地随房屋 “间接延续”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仅享有使用权,且需符合 “一户一宅” 原则。
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
子女(无论户口是否在本村)均有权依照《民法典》继承父母遗留的房屋(包括确权后的房屋)。
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
继承房屋后,子女可依法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但需注意:
若子女户口已迁出本村(非本集体成员),继承房屋后不得翻建、扩建,房屋自然灭失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若子女为本村集体成员且未达到 “一户一宅” 标准,继承房屋后可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继续享有使用权。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可以找以下部门解决:
村委会: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对本村土地情况较为熟悉。土地确权纠纷发生后,可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其组织双方协商,进行初步调解,尝试在村民之间化解纠纷。
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设有农业农村办公室等相关机构,可受理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当事人可向乡镇政府反映问题,乡镇政府会进行调查了解,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这些部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机关,负责土地管理工作,有专业人员和法定程序处理土地确权问题。如果是登记错误等问题,可向乡(镇)政府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更正申请,由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进行裁决。
人民法院: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或不愿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和判决,以司法手段解决土地确权纠纷。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