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该规定于2010年1月21日制定,旨在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一、行政处罚实施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需遵循以下原则: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必须基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确保处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处罚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注重教育和预防效果。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过程的透明性。
二、行政处罚程序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类型。
1.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具体步骤包括:
立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立案。
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陈述和申辩意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的案件,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具体步骤包括:
表明身份: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
说明处罚理由: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的事实和依据。
告知权利: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备案:将处罚决定书备案存档。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适用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罚款金额超过1万元;
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违法烟草专卖品;
责令停产、停业或关闭;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听证程序的具体步骤包括:
主持人查明身份:主持人确认到场人员身份,说明案由,告知权利和义务。
执法人员陈述:执法人员指出违法事实,出示证据,并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人陈述:如有第三人,由其进行陈述和申辩。
辩论和质证: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质证。
当事人最后陈述: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和申辩。
第三人最后陈述:如有第三人,由其进行最后陈述。
执法人员最后陈述:执法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三、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申请听证权:在重大处罚案件中,有权申请听证。
申请回避权: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受保护权: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要求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行政救济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当事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回答询问: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提供信息。
协助调查或检查:在执法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履行处罚决定: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四、监督和投诉途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监督和投诉渠道,接受公众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通过投诉或行政复议途径解决。
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罚款: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例如,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20% 以上 50% 以下的罚款。
没收财物: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没收违法运输、倒卖、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等。如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10% 以上 20% 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对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或相关烟草专用材料的企业,责令其关闭或停止生产;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者,责令关闭或停止经营;对领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但违规的企业,责令暂停经营卷烟批发业务等。
取消资格:如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等,剥夺违法者从事特定烟草专卖相关活动的资格。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还会有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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