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士转业安置的最新政策依据是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具体内容如下:
1、安置方式:国家对退役的军士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2、逐月领取退役金:军士退出现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自主就业:退役军士不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根据其服现役年限发放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按照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4、安排工作: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也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主要采取赋分选岗的办法安排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择优招录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规定比例核定年度接收计划,用于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
5、退休安置:中级以上军士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退出现役时年满55周岁的;
服现役满30年的;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患有严重疾病且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军士转业安置(安排工作)条件如下:
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是烈士子女的。
此外,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也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根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军士转业安置没有明确统一的绝对顺序,但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具体如下:
优先安置原则: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依法优先安置。
赋分选岗办法: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主要采取赋分选岗的办法安排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择优招录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制定。
例如,瑞金市在202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就按照“量化服役表现、积分排序、按序选岗”的原则进行,使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优先选岗。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