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围绕农村宅基地管理,以“保障权益、盘活资源、严守红线”为核心,通过明确政策底线、强化确权赋能、规范盘活路径等举措,为乡村振兴提供制度支撑1。政策既强调宅基地集体所有制属性,又通过“堵疏结合”激活闲置资源,同时细化风险防范机制。
一、政策底线:严禁触碰的三大红线
1、禁止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
城镇居民与退休干部受限:明确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房/宅基地,退休干部不得在农村占地建房。法律依据为《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9条,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非集体成员无权取得使用。
风险提示:城镇居民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自始无效,涉诉时需自行承担建房成本等损失。
2、严禁改变宅基地用途
仅限居住功能:宅基地不得用于商业开发、建设别墅、会所等非农项目,违规者可能面临拆除、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3、严格限制所有权交易
三权分置框架:所有权归集体、资格权归农户、使用权可流转,但所有权不可交易。城镇居民合法参与路径仅限租赁农房(最长20年)发展乡村旅游,不得触碰所有权。
二、农民权益保障:确权与退出机制双重赋能
1、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全面推进
目标与时限:2027年底前全国完成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明确房屋与土地权属关系。
确权红利:
拆迁补偿提升(如山东试点补偿翻倍);
可凭证书申请抵押贷款;
进城落户后仍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2、自愿退出与补偿政策
退出方式:
完全退出:换取一次性补偿,退出后不可再申请宅基地;
部分退出:保留宅基地申请资格,需确保权属清晰且补偿资金到位。
三、闲置宅基地盘活:合法路径与案例参考
1、租赁、入股与合作开发
鼓励方向:闲置农房可改造为民宿、农家乐,或入股乡村旅游项目。例如浙江义乌农户通过出租农房,年收入可达12万元。
规范要求:租赁期限最长20年,需经村集体备案。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转化与收益:闲置宅基地经审批可转为经营性用地,通过拍卖、出让引入资本,收益由集体与农户共享。广东顺德试点“宅票换房”,探索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四、风险防范与争议解决指南
1、农民需注意
拒绝与城镇居民签订购地/租地协议,避免合同无效风险;
自愿退出宅基地前需确认补偿资金到位,且完全退出后不可反悔。
2、 城镇居民参与路径
合法方式仅限租赁农房(最长20年)发展乡村旅游,不可涉及所有权交易1。
3、 争议解决依据
涉及宅基地纠纷可通过村集体调解、行政复议或诉讼解决,优先适用《土地管理法》及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相关条款。
五、未来展望:政策温度与法治协同
政策通过“稳权赋能+底线约束”平衡保障与发展:既为农民保留返乡退路(如进城落户不丧失使用权),又通过规范流转激活土地价值。长期将推动宅基地制度与城乡融合政策衔接,逐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实现“保障农民权益”与“资源高效利用”的双重目标。
如需具体操作指导,建议咨询属地自然资源局或村委会,以地方实施细则为准。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子女继承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宅基地与房屋的继承原则: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一般情况下,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村民的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继承人继承房屋后,基于 “地随房走” 的原则,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2、继承人身份对继承的影响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如果子女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继承房屋后可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房屋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倒塌后,若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还可以向村集体申请重建房屋,从而继续使用该宅基地。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若子女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为城镇户籍子女,继承房屋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房屋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3、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是法定继承,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4、继承手续:办理继承手续时,继承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等,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完成继承房屋及相应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确认。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户主可以变更。以下是具体情况介绍:
一、变更条件
原户主健在并同意变更:需原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依法将户主变更为家庭成员之一。
原户主死亡或失踪: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失踪文书,由合法继承人申请变更户主。
因婚姻、分户等原因需变更:应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分户协议等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涉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户主,除非符合地方特殊政策规定。
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需先解决争议,取得确权文书后方可申请变更户主。
二、变更流程
准备材料:一般需要准备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如户主已故)、结婚证或分户协议等材料。
提交申请:由现户主或合法继承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审核批准:村委会审核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登记变更: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进行变更登记,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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