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担保人在特定条件下可免除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主要包括保证期间届满、主合同变更或债务转让未经同意、主合同无效等情形。
一、保证期间届满导致责任免除
期间定义: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责任的法定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债权人需在约定或法定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否则保证人免责。
具体规则:
约定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视为未约定,按法定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免除责任。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
二、主合同变更或债务转让未经同意
情形 | 法律后果 |
---|---|
债务转让 |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对转让部分债务免责,但仍需对未转让部分负责。 |
主合同内容变更 | - 减轻债务:保证人需对变更后合同承担责任; - 加重债务:保证人对加重部分免责; - 变更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仍按原约定或法定期间计算。 |
主合同未实际履行 |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但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需承担责任。 |
三、主合同无效或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主合同无效:若主合同因违法或欠缺生效要件无效,保证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意思表示不真实:
债权人或债务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担保,保证人免责。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合同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保证人免责。
四、债权人放弃权利或担保合同无效
放弃物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放弃权利范围内免责。
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人主体不合格(如企业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担保),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免责。
主合同债权人放弃部分债权的,保证人在放弃范围内免责。
五、其他法定免责情形
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可援引时效抗辩。
新贷偿还旧贷:主合同当事人以新贷偿还旧贷,且保证人不知情的,保证人对新贷免责(新旧贷为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提示: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但需注意行使权利的时效限制。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担保人申请解除担保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协商解除:与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解除协议。若三方就解除担保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终止,担保关系即可顺利解除。
2、债务履行完毕:当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还清全部债务,主债权消灭,担保作为从权利也随之消灭,此时担保人可向债权人提出解除担保的要求。
3、依约解除: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担保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向相关方发出解除担保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担保关系解除。
4、法定事由解除:因法定事由出现,担保人可依法申请解除担保。例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擅自变更主合同内容且加重了担保人责任,担保人对加重部分可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担保人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解除担保关系。
5、担保期限届满:若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在期限届满且债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时,担保关系自动解除,担保人无需另行申请。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人的担保期最长并没有明确的固定限制,具体时长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如下:
1、有约定的情况:如果债权人与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且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例如,双方约定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只要该约定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规定,即为有效。
2、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对于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债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担保物权,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