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均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刑法》中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表现形态包括自首、坦白、积极退赃、赔偿损失、当庭认罪等情形。如刑法修正案(九)第 44 条规定,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贪污数额较大或者其他较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 45 条第 2 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一是规定了简易程序,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般应在法院立案后 20 日内审结。二是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对于几类特定类型的公诉案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真诚悔过,并且通过赔偿损失等方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愿意和解的,则可以采取和解的方式解决案件,案件达成和解之后,检察机关可以从宽处理。
3、《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
基本原则:包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
适用范围和条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认罪”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认罪认罚后 “从宽” 的把握: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 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不是一律从宽。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
从宽处理的具体法律依据与实践规则
实体从宽的法律依据
自首情节: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行贿罪特别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贪污罪退赃情节:贪污数额5000元至1万元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量刑建议效力: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需明确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法院一般应采纳,但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除外。
程序从简的操作规范
简化诉讼流程: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
权利保障要求:需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听取被害人意见,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认罪认罚后,律师仍然可以且有必要进行辩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律师的辩护权具有独立性,即使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仍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从辩护的合法性、内容及作用三方面具体说明:
一、辩护的合法性:律师独立辩护权不受认罪认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即使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的辩护权仍受法律保护,可独立发表辩护意见。
二、辩护的主要内容
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辩护重点围绕保障自愿性、争取量刑优惠、规范程序适用展开,具体包括:
1.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律师需审查当事人认罪认罚是否出于真实意愿,是否受到暴力、威胁、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的强迫。若发现非自愿情形,应及时提出异议,防止冤假错案。
例如:若当事人因侦查人员威胁“不认罪就从重处罚”而被迫签字,律师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要求重新审查认罪的自愿性。
2.罪轻辩护:提出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律师需挖掘当事人的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如:
法定情节:自首、立功、未遂、从犯、未成年人犯罪等;
酌定情节: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等。
通过提交证据或书面意见,向检察机关或法院说明上述情节,争取更轻的量刑。
3.量刑协商:争取有利的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法院判决有重要影响。律师可与检察机关沟通,就**量刑幅度、刑罚种类(如缓刑、拘役)**等进行协商,确保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利益。
例如:若当事人涉嫌盗窃罪(数额较大),律师可提出“积极退赃+初犯”的情节,争取检察机关建议“缓刑”而非“实刑”。
4.程序辩护:规范程序适用
律师需保障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如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防止程序违法。例如:若当事人因“想尽快出狱”而违心选择速裁程序,律师应告知其“速裁程序不可上诉”的后果,帮助其选择更适合的程序。
5.无罪辩护(特殊情形)
若律师经阅卷、调查取证后,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充分证据支持)或存在法定无罪情形(如当事人未实施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仍可进行无罪辩护。但需慎重,因无罪辩护可能导致检察机关撤回量刑建议,当事人失去认罪认罚的从宽优惠。
三、辩护的作用
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有效辩护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关键,具体作用包括:
防范冤假错案:通过审查自愿性,防止当事人因不懂法或被强迫而“虚假认罪”;
保障量刑公正:通过量刑协商,确保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避免“量刑过重”;
规范程序适用:帮助当事人选择正确的程序,实现“简案快办、疑案精审”,提高诉讼效率。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检察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开展听取意见、提出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决定是否起诉等一系列工作,具体如下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告知权利和听取意见:检察院会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以及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事项的意见。
提出量刑建议: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就犯罪嫌疑人的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对新类型、不常见的案件和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则不需要签署。
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庭审相关工作:在庭审阶段,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案件,必要时也应做好量刑建议的说理和阐释工作。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向检察院提出的,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具结书内容失效,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也可以综合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等重新提出量刑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是在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反悔,检察院可以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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