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的规定如下:
基本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普遍延长了产假,均设立了15天左右的配偶陪产假以及5-20天不等的父母育儿假。例如,北京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60日,即产假为158天。甘肃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日。山东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额外增加60天奖励产假,产假总时长达到158天。四川成都自2025年2月24日起,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
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的发放,根据是否参加生育保险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已参加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例如,某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她顺产,产假98天,那么她能领取的生育津贴为5000÷30×98≈16333.33元。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2、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这里的产假前工资通常是指正常出勤月的工资。比如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为6000元,那么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每月按6000元发放工资。
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主要依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及产假天数来确定,具体如下:
1、发放基数:一般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作为日支付标准。如果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按照其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2、发放天数:不同地区、不同生育情况的产假天数有所不同,以宁德市为例,顺产为128天,难产(含剖宫产)为143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孩增加15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为15天,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流产的为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为98天。
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领取天数。例如,某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顺产,产假128天,则该女职工可领取的生育津贴为7000÷30×128≈298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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