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时,股东认缴的未实缴出资部分会加速到期,股东需履行出资义务,具体如下:
1、加速到期并补缴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即股东原本按章程约定后续才需缴纳的出资,此时必须立即缴纳。
2、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因股东未足额出资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到位的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可能面临法律责任: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可能会面临公司内部的违约责任追究。同时,若股东拒不缴纳,管理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强制其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可能会面临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财产等。
公司破产后,股东通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特殊情形下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责任。具体如下:
1、有限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已按章程足额缴纳出资,公司破产清算时,一般无需额外承担公司债务。
2、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需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股东承诺出资 100 万,但只实际缴纳了 50 万,在公司破产清算且资产不足以偿债时,该股东要对剩余 50 万本息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掏空公司资产导致破产,就需承担连带责任。
4、清算责任:股东有义务配合公司进行清算,提供相关财务资料等。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应当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破产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受影响,取决于公司类型和股东的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不受影响,但在特殊情形下会受到波及;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或普通合伙人,其个人财产通常会受到影响。具体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正常情况下,公司破产时股东个人资产不受影响。例如,股东已足额缴纳出资,公司破产时,股东无需用个人资产额外偿债。
2、特殊情形:
未履行出资义务: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需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会减少个人财产。
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管理人有权追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股东个人资产会被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在其他类型公司中,若股东存在将公司资金随意用于个人支出等财产混同情形,法院也可能否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供个人担保:若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了个人担保,当公司破产无法偿还债务时,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以个人资产承担担保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破产时,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将用于清偿企业债务。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会受到影响,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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