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党员处分的决定主体根据党员的职务级别、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等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对普通党员的处分决定主体: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2、对担任领导职务党员干部的处分决定主体:
给予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同级纪委审查批准。
给予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须经同级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这一级党委审议批准。
3、对特殊职务党员的处分决定主体: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且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党员处分期满后,根据处分类型的不同,解除程序也有所不同。对于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般不需要专门的解除程序,党员在处分影响期内认真改正错误,影响期结束后,其党员权利和义务自然恢复,但党组织会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而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需要按照以下程序恢复党员权利:
启动办理程序:由所在党支部在留党察看期满后 1 个月内依职权启动办理程序。如果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满后,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了恢复党员权利书面申请,党支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申请后 5 日内启动办理程序。
党支部考察与公示:所在党支部对该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认真考察。经考察认为其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制作《关于拟恢复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党员)同志党员权利的公示》,在所在单位、党支部(含受处分时所在单位、党支部)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5 日。
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恢复其党员权利事宜。本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会议,并在会上如实汇报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今后打算等方面情况。在党员大会表决时,本人一般应当回避。
基层党委层报审批: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将党员大会决议等材料层报所在基层党委。基层党委经审议,同意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层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议。
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议决定: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经征求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意见并审议通过后,认为其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作出《关于恢复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党员)同志党员权利的决定》,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归入本人档案、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如果在考察过程中,发现党员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则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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