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腰椎骨折的伤残鉴定标准因事故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赔偿项目也会根据鉴定结果和实际情况进行计算。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腰椎骨折且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 1/2 者为十级伤残;腰椎骨折且椎体前缘高度减少 1/2 以上者为九级伤残;腰椎滑脱、腰椎间盘突出症等严重影响腰部功能的可能评为八级伤残等。此外,腰椎骨折后导致双下肢肌力 3 级以下等严重功能障碍的,可评为一级伤残。
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腰椎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 1/2 者,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 1/3),可构成十级伤残;两个以上横突骨折,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 2/3 以上者,可构成九级伤残;腰椎或胸椎 2 根以上压缩性骨折,可构成八级伤残;腰椎骨折后遗 30° 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可构成七级伤残等。
二、赔偿
工伤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凭正规票据实报实销;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工伤前正常出勤月工资标准支付,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残津贴,依据伤残等级按本人工资一定比例支付,如十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 个月,九级伤残为 9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结合伤残等级确定具体金额。
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医疗费以实际支出为准;误工费按照因伤无法工作而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一定年限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此外,可能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
腰椎骨折伤残鉴定有一定的期限要求,不过具体期限因工伤和人身损害等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具体介绍:
工伤情形:一般在工伤认定后,病情相对稳定,即停工留薪期满后,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腰椎骨折通常在受伤后的 3 至 6 个月左右,骨折基本稳定,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出最终的功能恢复情况时可进行鉴定。但如果骨折情况较为严重或恢复较慢,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比如 8 个月甚至 1 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
人身损害情形:通常在医疗终结后 3 到 6 个月进行伤残鉴定较为适宜。对于腰椎骨折伴有脊髓损伤、神经损伤等严重并发症的情况,由于神经功能恢复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可能要在受伤后数月甚至一年以上,待神经功能恢复到相对稳定状态再进行伤残评定。虽然没有严格的最迟时间限制,但建议尽早鉴定,以免身体恢复情况使伤残程度减轻,影响伤者主张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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