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北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如下:
此外,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 1 年递减 20% 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 10% 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北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具体而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的所有费用。
在北京,申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通常需要以下材料:
劳动关系证明:能够证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等。若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还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如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离职证明等。
伤残鉴定结论书: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明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这是确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的关键依据。
本人身份证明: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于核实身份信息。
银行卡复印件:工伤职工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以便用人单位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打入其账户。
具体要求可能会因用人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提前向当地社保部门或用人单位咨询了解详细信息,确保材料准备齐全、准确。
 
         
  
律科服务助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