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破坏军婚罪的判刑标准如下:
一般情形: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 “同居” 是指较长时间公开或秘密地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结婚” 既包括通过法定程序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的情况。
特殊情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如果女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构成破坏军婚罪,会受到以下处理:
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女方的主观故意程度、行为的恶劣程度、对军人婚姻家庭的损害程度等。例如,女方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时间较短、情节较轻,可能会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若女方不仅与现役军人配偶长期同居,还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军人婚姻家庭造成了严重破坏,则可能会面临更重的处罚。
民事赔偿:女方的破坏军婚行为若给军人及其家属造成损失,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因女方与现役军人配偶的同居行为,导致军人家庭财产分割产生损失,或者给军人及其子女造成精神痛苦,女方都应给予相应赔偿。
其他影响:这种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女方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个人声誉和形象也会严重受损,在社交、工作等方面可能面临诸多负面影响。如果女方从事特定职业,如公务员、教师、律师等,因破坏军婚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可能会面临职业资格丧失或受到职业纪律处分。
不过,如果女方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恋爱、结婚等,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此外,现役军人的配偶(军嫂)本人一般不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主体,若军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或结婚,可能涉及重婚罪或其他民事法律责任,但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 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不限职业,非军人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仍然故意与之同居或者结婚。如果确实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因受骗等原因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不构成此罪。这里的 “明知” 包括确知以及根据相关情况能够推断出对方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形。
客观要件:表现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同居” 是指较长时间内公开或秘密地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比如数月以上的姘居等,不包括偶尔的通奸行为。“结婚” 既包括通过法定程序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其配偶是指依法与现役军人存续婚姻关系的妻子或者丈夫。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破坏军婚罪的立案,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事实,如证人证言、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水电费缴费记录、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聊天记录、共同出席活动的照片等能够证实同居或结婚行为以及明知对方身份的相关证据。
律科服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