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从刑罚轻重来看,单处罚金是该罪最轻的判罚,这属于附加刑,无需剥夺或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
司法实践中,单处罚金通常适用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例如只是对执法人员有轻微拉扯、言语顶撞,未造成执法人员受伤、执法活动中断等实际损害后果;同时行为人若有主动认错悔罪、积极消除不良影响,或是自首、立功等情节,法院也更可能判处单处罚金。
此外,若情节稍重但仍属于较轻范畴,可能会判处管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或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而如果是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或是存在使用管制刀具、驾车撞击等严重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量刑会相应从重,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妨害公务罪中,执行公务的人员可作为自然人对行为人表示个人谅解,但这种谅解不能触发刑事和解,仅能作为司法机关量刑时的酌定从宽情节,具体说明如下:
1、谅解仅针对个人法益,不涉及国家法益: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双重法益,既包括执行公务人员的个人人身权利,更核心的是国家执法权威和社会管理秩序。执行公务的人员作为自然人,有权接受行为人针对其个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道歉,并出具谅解书,这仅代表其个人被侵害的法益得到修复。但该工作人员无权代表国家,原谅行为人对国家执法秩序和公权力造成的侵害,被破坏的国家法益无法通过个人谅解得以修复。
2、谅解不适用刑事和解,仅影响量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和解仅适用于特定的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妨害公务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不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内。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这份谅解具有实际意义,比如行为人赔偿损失后取得执法人员的谅解,能体现其认罪悔罪的态度,降低自身人身危险性。法院在判决时会将其作为酌定从宽情节考量,像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人就因取得谅解,结合坦白等情节获得了从轻处罚;若案件情节较轻,甚至可能因此被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或法院判处缓刑。
3、特殊情形下谅解可能不被从轻考量:若妨害公务的行为情节极其恶劣,比如使用管制刀具、攻击执法人员要害部位,或造成执法活动长时间中断、恶劣社会影响等,即便行为人取得了执行公务人员的个人谅解,司法机关综合考量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后,也可能大幅限制从轻幅度,甚至不予从轻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阻碍执行职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的行政违法行为,二者核心区别体现在行为方式、行为对象、法律后果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1、行为方式不同
妨害公务罪:核心行为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比如殴打、捆绑执行公务的人员,或以杀害、毁坏财物等言语、行为进行胁迫。特殊情况下,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即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该罪。例如故意隐匿涉案人员,导致国家安全任务失败。
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方式以非暴力、非威胁为主,多是消极对抗或无理纠缠,比如吵闹谩骂、拒不配合检查、故意设置非暴力障碍、撕毁执法文书等。例如交警查处违章时,行为人拒不出示证件且长时间纠缠,阻碍执法流程,但未动手或威胁交警。
2、行为对象不同
妨害公务罪:对象范围更广,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还涵盖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阻碍执行职务:对象主要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践中还包括在正式民警带领下协助执法的辅警等,其行为被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延伸,但不包含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主体。
3、法律性质与后果不同
妨害公务罪:属于刑事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 277 条,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还会从重处罚。
阻碍执行职务: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 条,处罚为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会从重处罚。
4、危害程度与主观恶性不同
妨害公务罪:不仅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还可能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主观上多是积极对抗执法,恶性相对较大,危害程度更严重。比如殴打执法人员致轻微伤,会直接中断执法活动。
阻碍执行职务:更多是干扰公务的效率和流程,一般不会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主观上多是消极抵触,恶性相对较小,危害程度较轻微。例如商贩在城管执法时,原地哭闹拒不搬离摊位,虽影响执法,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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