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担保人法律责任的最新规定如下:
1、保证责任的类型: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及责任: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以及以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的除外。
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3、担保人的追偿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担保人没有偿还能力,可能会面临以下情况及相应处理方式:
被债权人追偿:债权人可能会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无法偿还,债权人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信用记录受损:担保人的信用记录可能会受到影响,这可能会对其未来的贷款、信用卡申请、租房、就业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可能面临强制执行:若债权人胜诉且担保人仍不履行判决,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查询担保人的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并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以实现债权。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特殊情况):如果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且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债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可与债权人协商:担保人可以主动与债权人沟通,说明自身的经济状况,尝试协商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如延长还款期限、分期偿还等,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和信用损害。
关注担保责任免除情形:如果存在担保责任免除的情形,如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主张权利、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同意等,担保人可以据此抗辩,主张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当担保人因连带责任被起诉时,可以通过审查担保合同、收集证据、与债权人协商、督促债务人还款、积极应诉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具体如下:
1、审查担保合同:仔细查看担保合同的各项条款,确认担保范围、方式、期限等内容。若债权人存在违约行为,如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担保人可据此抗辩,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收集证据:收集能够证明自己不应承担或不应完全承担担保责任的证据。例如,证明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还款凭证、债权人出具的结清证明等;或者证明主合同存在瑕疵,如合同无效、可撤销等情形的证据。
3、与债权人协商:主动与债权人沟通,尝试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协商延长还款期限、变更还款方式等,争取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若能达成一致,可要求债权人撤诉或签订新的还款协议。
4、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有能力,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因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协助债务人解决资金问题,促使其尽快还款,也能减少自身的损失。
5、积极应诉:按时参加庭审,在法庭上准确陈述事实、合理行使抗辩权。若对法律问题把握不准,可及时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支持。常见的抗辩理由包括保证期间已过、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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